转之昆山日报
U©òYÁæÐ5¢_bbs.kshot.netÂå)çªQ本报讯 (记者 张卉春 陶晓怡)为提醒市民防盗,一网民在网上曝光一名小偷的照片。此举是否妥当呢?
U©òYÁæÐ5¢_bbs.kshot.netÂå)çªQ 9月1日下午,记者根据读者的反映,打开相关网站。记者看到,网页上出现两幅均是一名骑电动车的年轻小伙子照片,画面颇为清晰,可以看清人的面目。图片发布者还配了“偷车者图像,请大家谴责!”的说明,注明此人今年5月份于青阳路小区偷走电动车一辆,此为小区保安部提供的监控图像,此录像已由青阳派出所拷贝并立案。记者注意到,此帖颇受网民的关注,一两天内就有数百人点击查看。不少人附和道:“这些小偷实在令人痛恨,应该将照片贴出来曝光,供大家谴责。”
U©òYÁæÐ5¢_bbs.kshot.netÂå)çªQ 但也有人提出异议。网民小陈致电记者说,小偷多是夜间行动,不一定能看清他们的相貌特征。另外,对于惯偷而言,曝光对他们来说也没多大用,关键是要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
U©òYÁæÐ5¢_bbs.kshot.netÂå)çªQ 究竟能不能网上公开小偷的照片?记者采访了公安和司法部门,他们均对私人网上发布盗窃者信息的行为不予认同。110指挥中心有关人士说:警方不提倡市民这样做。发生失窃案件,失主如果掌握线索,应提供给公安机关,即使要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途径发布通缉令,也应由公安机关发布。苏州海联海律师事务所的石律师认为,这种做法不妥。他说,上网曝光小偷的偷窃行为虽然可以对小偷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可以提高市民的防范意识,但却损害了偷窃者的肖像权和人格尊严权。此外,公民个人随意在网上发布“变相通缉”信息,有三大弊端:一是可能冤枉好人。由于个人能力有限,对案件的掌握和侦破水平十分有限,有可能造成一些环节的误差,从而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声誉产生恶劣影响惹上官司。二是未经侦查机关认定或审判机关判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以对任何人以“小偷”或“盗窃犯”定性。三是若允许个人随意在网上图文并茂发布“通缉”信息,容易失控,演变为攻击他人的手段,从而引发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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