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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新劳动法的内容

新劳动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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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我个人认为是一部兼顾劳资双方利益的法律
本人对劳动法方面也知道一些,希望和精通劳动法方面的专业人士学习学习
我的QQ:690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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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HR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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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群自07年12月建立现已发展成员100余人,群内气氛热烈,欢迎昆山HR同仁踊跃加入,交流心得,交换意见,互相帮助,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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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关于有薪年假,我工作五年了,到这个单位却不承认我的工龄,有薪年假只给我一天,有没有法律依据?拜托给予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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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MSN的HR群?
如果有请加我进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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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象不全啊
这个世界是否有这样一张床垫?
          躺上去,人不见了;
          在上面跳一下,就撞到了屋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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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劳动法的公司

新的劳动法对某些公司是有些章法,但有些公司就很嚣张.
我在这里发表一下:
这家公司是做金属的,代加工(陆家)
1.一星期只给3副手套,主管申请可从来没有奏效过
2.中餐是员工的福利,不仅要扣钱,而且饭菜的质量有待可寻
3.工伤不仅公司不付,而且还杜绝使用进口药品(如果这需要进口药品,还不给他们),仅仅是给员工办的意外保险,公司不支付这笔工伤费用
4.劳动合同在签定过后就属于个人的,但是这家公司离职过后竟然还要回收!这是我们的权益,为什么还要收回!可恶之极。
5.车间里一直书属于弥漫的毒气,可公司竟然不给他们防护的措施的劳保用品。
6.每次离职人员公司老总总是想尽法子想着怎么扣员工的钱。(一位有涵养的老总怎么可以这样)
7.公司里的员工手册与劳动法有明显的冲突,可这公司竟然用员工手册来限制员工,以至于员工一直处于劣势!员工的福利在哪里???
各位,请你们给我一点建议我想讨回公道!我希望版主给我点建议!
我的QQ:296534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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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诸位,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是国家孕量许久、考量很多因数才出台,
着重保护劳动者利益,但也充分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我在昆山从事律师工作,
若有此方面的困扰,
欢迎随时免费咨询,13914978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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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从父母那里学到爱,学到笑,学到怎样走路。可是一打开书本,你就会发现你有了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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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具行业培训,有意者联系:1338215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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