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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新劳动法的内容

我们公司还是和以前一样,一点都没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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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和以前一样,一点都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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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实现了吗?

这些台湾人,在这里做生意,想得都是钱,没有把我们的生命放要心上了,更不要说,还给你发放什么医药品了,转着弯把钱扣回去,这样的做事原则,永远也没有人会给你们打白工的.想想吧,还不快醒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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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 漂亮宝贝@ 的帖子

可以拿不合法的员工手册去劳动局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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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 zhogl 的帖子

今年刚发布的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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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昆山服务站成立于20087月,为在昆山工作的广大农民工,女工,残疾职工提供完全免费的劳动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对象:农民工、女工、残疾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劳动者
法律援助事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方面的各类争议,如:工资、工伤、劳动合同解除等纠纷。

法律援助形式: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调解决纠纷;代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

我们的办公地点为昆山市长江南路日月星城国际商务中心1号楼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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